-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期有效查核一般消費事件,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一般消費事件,須符合下列要件: (一)平時消費環境之預防性消費事件。 (二)平時消費環境之常態性消費事件。
- 三、本府為查核臺北市一般消費事件,成立查核小組並以「消費查核機動小組」(以下簡稱 本小組)稱之;本小組由法務局局長擔任召集人,法務局主任消保官擔任執行秘書,消 防局、產業發展局、財政局、衛生局、交通局、觀光傳播局、民政局、教育局、地政局 、體育局、建築管理工程處、商業處、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處各指定一人及消保官共同 組成。
- 四、本小組成員於一級機關應指定主任秘書、於二級機關應指定副首長參加。
- 五、本小組成員均應指定職務代理人,小組成員及職務代理人職稱及聯絡電話,如有異動時 ,應即以書面通知消保官。
- 六、本小組成員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當次會議討論之查核事件相關之成 員應出席會議,共同商討查核方針、重點及工作分派等事項。
- 七、本小組成員接獲召集人查核通知時,應於指定時間赴指定地點集合進行查核事宜,小組 成員如需所屬機關人員前往協助查核時,應自行聯繫隨同前往。
- 八、未列入本小組之其他與消保業務有關局、處,除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依該公司現 行規定辦理外,如有必要,消保官得通知該有關局處指派適當人員參與查核或列席會議 。
- 九、本小組進行查核時,各有關之局處應派員製作小組查核紀錄;查核完畢後,參與查核人 員除應就所屬機關主管有關業務部分,錄案繼續處理外,並應製作專卷建檔保存,且將 處理進度及結果以書面告知消保官。
- 十、本小組進行查核時,法務局消保官室應即聯繫相關媒體前往查核地點進行採訪,並負責 新聞發布事宜。
- 十一、本小組成員(含職務代理人及參加查核人員)辦理查核事宜有關獎勵、差勤、加班、 誤餐及交通費等,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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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7-06-2003
(廢) 臺北市查核一般消費事件作業要點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授法保字第1093052278號函自110年1月1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