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期有效查核一般消費事件,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一般消費事件,須符合下列要件: (一)平時消費環境之預防性消費事件。 (二)平時消費環境之常態性消費事件。
- 三、本府為查核臺北市一般消費事件,成立查核小組並以「消費查核機動小組」(以下簡稱 本小組)稱之;本小組由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法規委員會主任消保官擔任 執行秘書,消防局、產業發展局、財政局、衛生局、交通局、觀光傳播局、民政局、教 育局、地政處、體育處、建築管理處、商業處、衛生局藥物食品管理處各指定一人及消 保官共同組成。
- 四、本小組成員於一級機關應指定主任秘書、於二級機關應指定副首長參加。
- 五、本小組成員均應指定職務代理人,小組成員及職務代理人職稱及聯絡電話,如有異動時 ,應即以書面通知消保官。
- 六、本小組成員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共同商討查核方針、重點及工作分 派等事項。
- 七、本小組成員接獲召集人查核通知時,應於指定時間赴指定地點集合進行查核事宜,小組 成員如需所屬機關人員前往協助查核時,應自行聯繫隨同前往。
- 八、未列入本小組之其他與消保業務有關局、處,除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依該公司現 行規定辦理外,如有必要,消保官得通知該有關局處指派適當人員參與查核或列席會議 。
- 九、本小組進行查核時,各有關之局處應派員製作小組查核紀錄;查核完畢後,參與查核人 員應就所屬機關主管有關業務部分,錄案繼續處理,並將處理進度及結果以書面告知消 保官。
- 十、本小組進行查核時,法規委員會消保官室應即聯繫相關媒體前往查核地點進行採訪,並 負責新聞發布事宜。
- 十一、本小組成員(含職務代理人及參加查核人員)辦理查核事宜有關獎勵、差勤、加班、 誤餐及交通費等,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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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7-06-2003
臺北市查核一般消費事件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04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100)北市法保字第10031204600號函訂定全文11點;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