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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2-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7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6)北市文化人字第10633061700號函修正全文15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立交響樂團(以下簡稱本團)為辦理聘任人員之考核,特依本 團聘任人員遴用要點第十三點,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考核之聘任人員包括副團長、指揮、團員、助理研究員及研 究助理。但不包括以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人員。
  • 三、考核區分如下: (一)年終考核: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月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二)另予考核:於同一考核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 個月者辦理之考核。 (三)試用期間考核:於到職日起三個月內辦理,作為是否正式聘任之依 據。成績不合格者,應送經成績考核委員會審議,並自核定之日起 解聘。 (四)專案考核:發生重大違失時,隨時辦理之考核。
  • 四、考核除專案考核外,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考核標準如下: (一)指揮、團員(含兼任助理指揮):工作績效占三十%、演奏水準占 三十%、團隊合作占二十%、出勤占二十%。 (二)副團長、團員兼任組長、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工作績效占三十 %、行政能力占二十%、出勤占二十%、操行占十五%、團隊精神 占十五%。 前項考核標準評分表,由本團另行訂定,報文化局備查。
  • 五、敘薪擇依中小學教師者,年度考核之分數及獎懲如下: (一)八十分以上: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 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且繼續遴聘。 (二)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半個 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薪給 總額之一次獎金,且繼續遴聘。 (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留支原薪,但繼續遴聘。 (四)不滿六十分:不予續聘或解聘。 另予考核之獎懲,列八十分以上者,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且繼續遴聘;列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者,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 之一次獎金,且繼續遴聘;列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者,不予獎勵 ,但繼續遴聘;列不滿六十分者,不予續聘或解聘。
  • 六、敘薪擇依大專院校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者,年終考核之分數及獎 懲如下: (一)七十分以上:年功加俸每年一級,並得按年遞晉,至本職最高級為 限,且繼續遴聘。 (二)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留支原薪,但繼續遴聘。 (三)不滿六十分:不予續聘或解聘。 另予考核之獎懲,列七十分以上者,繼續遴聘;列六十分以上,不滿 七十分者,留支原薪,但繼續遴聘;不滿六十分者,不予續聘或解聘 。
  • 七、平時考核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為申誡、記過、記大過。嘉 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記功三次作為記一大功;申誡三次作為記過 一次;記過三次作為記一大過。於年終考核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 ,獎懲得互相抵銷。 (二)嘉獎或申誡一次者,考核時增減其總分一分;記功或記過一次者, 增減其總分三分;記一大功或一大過者,增減其總分九分。增減後 之總分,超過一百分者,仍以一百分計。年度內獎懲之增分或減分 ,應於主管人員就考核時併入總分計算。 (三)前項嘉獎、記功、記大功、申誡、記過、記大過之標準,比照公務 人員考績法暨其施行細則、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 獎懲標準表等公務人員相關獎懲規定辦理。
  • 八、平時考核之獎懲,應為考核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無獎懲抵銷而累積 達二大過者,年終考核應列五十九分以下,其抵銷後累積達記二大功 人員,評分不得列八十分以下;累積達記一大功人員,評分不得列七 十分以下;累積達記一大過人員,評分不得列七十分以上。
  • 九、考核年度內,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列八十分以上: (一)曾受刑事處分者。 (二)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 (三)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 (四)辦理業務延宕積壓,影響本團聲譽,經查證屬實者。 (五)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六)因故經核准留職停薪者。 (七)未經本團同意,擅自在外兼職兼課經查證屬實且情節輕微者。 (八)不服從長官命令有具體事證且情節輕微者。
  • 十、考核年度內,具有下列各款情事者,不得列七十分以上: (一)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者。 (二)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員聲譽者。 (三)不依循正常管道反應,到處請託關說,嚴重損害機關形象,有具體 事證者。 (四)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有具體事證者。 (五)事、病假合計超過二十八日者。 第九點第二款及前項第五款有關事、病假併計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 顧假、生理假,及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 間請假之日數。
  • 十一、考核年度內,具有下列各款情事者,予以解聘: (一)一次記二大過以上處分者。 (二)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或教師法第 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 一次記二大過以上處分之標準,比照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辦理;受 評人於考核年度內具前項各款情事之一,得隨時經本團聘任人員成 績考核委員會決議解聘之。
  • 十二、聘任人員年終考核,除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由團長評擬外,其餘人員 應由各單位主管就考核表項目評擬後,遞送聘任人員成績考核委員 會初核後,送團長覆核,團長如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應交考核委 員會復議,團長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考核成績應陳報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核定。
  • 十三、考核委員對於考核案件,認為有疑義時,得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或 提供考核相關資料;對於擬不予續聘或解聘人員,決議前應給予當 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本團聘任人員成績考核委員會之組織,得比照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等規定辦理,票選委員 由聘任人員選舉之。
  • 十四、年終考核及另予考核之考核結果,作為是否續聘或解聘之依據,並 應自次年一月一日起執行;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核,自核定之日起 執行。考核核定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受考人於收受考核通知 後,如有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提起救濟。
  • 十五、本要點未規範事項,得準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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