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3-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綜字第102322777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點;並自101年12月4日生效
  • 一、本要點依臺北市青年留學生就學貸款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 訂定之。
  • 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審查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二款文件,應組成臺 北市青年留學生專技證照就學貸款補助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負責專技證照資 格審認工作。
  • 三、本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九人,除召集人由本局指派之主管兼任,其餘委員由局長就下列有 關人員遴聘(派)之: (一)技職教育學者專家代表。 (二)教育行政人員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 屆滿之日為止。 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代理人出席。 本小組得依會務需要,邀請相關單位代表、專業人士或當事人列席。
  • 四、本小組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 五、本小組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
  • 六、本小組委員於任期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以解聘(派): (一)接受民眾請託,為不合專業之判斷。 (二)與承貸銀行或辦理海外留(遊)學機構有不正常之商業往來。 (三)連續三次無故缺席會議。
  • 七、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高等及職業教育科科長兼任,置幹事一至二人,均由本 局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 八、本小組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九、專技證照審查基準如下: (一)經承貸銀行依申請貸款條件初審通過。 (二)專技證照課程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為期六個月以上,相當於副 學士後專業或技術學習課程。 (三)開課及授證單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留學國政府認可之學校或機構規 定: 1.學校:以教育部國際文教處網站公布之參考名冊所列學校為限。 2.機構:以留學國政府機關或其認可之協會、學會、公會、工會為原則,機構認 可文件本局必要時得去函外交部確認或由申請人先予完成駐外單位驗證程序。
  • 十、本小組審查作業流程如附圖。
  • 十一、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支應。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