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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青年留學生就學貸款補助辦法
第 11 條承貸銀行辦理本貸款之作業流程應函報教育局備查。 第十條第二項第二款之文件,由教育局審查小組審查認定之。 前項審查小組之組成、審查作業程序及審查基準,由教育局定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5-03-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綜字第102322777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點;並自101年12月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