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補充規定依國民中小學開設本土語言選修課程應注意事項第十點訂定之。
- 二、本土語言教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九年一貫課程之十大基本能力及課程目標實施。 (二)注重各階段之分段能力指標兼顧聆聽、說話、標音、閱讀及寫作等能力,正常教 學與評量。 (三)依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之分段能力指標三階段(第一階段:一年級至二年 級、第二階段:三年級至四年級、第三階段:五年級至六年級)進行教學。 (四)聆聽、說話、標音、閱讀、寫作等能力之教學,應配合第一階段、第二階段及第 三階段等分段具體目標進行: 1.聆聽教學宜採用面對面的有聲教學,並宜以討論方式進行,重視聽後的回應, 以達到溝通及尊重為目標。 2.說話教學宜兼重各種語體,配合各種情境,採用雙向溝通的教學法,以達到溝 通及尊重為目標。 3.標音教學應配合教學需要,從認唸開始,配合學生程度選擇適當階段實施,教 材選用應力求前後一致的標音系統,避免學生學習的困擾,以達到認讀能力為 目標。 4.閱讀教學宜從簡易有趣之本土故事及短文入手,以提高閱讀興趣,以達到表達 、欣賞為目標。 5.寫作教學應重視語言及文字特有詞彙和句型之運用,以求表情達意,以達到表 達、欣賞為目標。
- 三、實施原則及方法 (一)確實按學生選習意願進行開課 1.依學生意願就閩南語、客家語、原住民族語等三種本土語言任選一種修習,並 以鼓勵持續學習同一種語言為原則;其確有更換類別之需求時,應已持續學習 原語言課程一年以上始得辦理。 2.選習原住民族語之學生,學校應輔導其以父母或家長之該族語言為優先考量, 做適切選擇,學校並應積極尋覓合格師資,如師資延聘確有困難者,應於開學 前報送臺北市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進行師資媒合或開設遠距教學系統。 3.學校於每年六月底前,應針對二年級至五年級學生進行選修意願調查;一年級 則於新生報到時進行調查(如附件),並依學生之個別差異,安排適宜之選修 班級與課程。 4.學校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二週內,應將本土語言課程選習人數統計及選修 課程開設概況(含任課教師本土語言專長符應統計)報送教育局(以下簡稱本 局)備查,學生選習調查表應留校存查一年。 (二)以班群方式實施 1.學校可依學生選修類別編組,跨班實施本土語言教學。為配合學生選課需求, 班群應儘量安排於同一時段實施。 2.學校可視各類語言選習學生數,斟酌降低開班門檻,以滿足學生選習之需求; 同年級同語別選習之總人數為十五人以下者,應合班上課。 (三)教材應具多元生活化、實用趣味性及階段性 1.本土語言教材之編寫內容以日常生活化、實用性、趣味性、益智性、啟發性、 文學性為原則。 2.教材之編寫應符合教育意義及邏輯性,並以優質文化富有積極及潛在意涵為優 先。 3.教材之編寫依照能力指標,按照由近及遠,由易而難,由具體到抽象之順序編 寫。 4.教材之選用以日常生活用語為主,由淺入深,由短句到長句,逐漸加深、加廣 ,以促進本土語言文化之保存與發展。 5.學校選用本土語言教科書,應顧及學生學習之連貫性。 6.利用視訊多媒體,培養學生學習的興趣與能力。 (四)學校應積極配合「臺灣母語日」及「世界母語日」之實施,鼓勵教師於教學過程 多使用母語,並營造本土語言生活情境。
- 四、師資安排 (一)學校應衡酌學生選修及學校現有師資狀況,安排具備本土語言教學專長之現職教 師擔任教學。 前項所稱具備本土語言教學專長之現職教師,一0二學年度以前指參加過各三十 六小時以上初、進階培訓課程領有證書者。 一0三學年度起,學校本土語言課程由通過本土語言認證之現職教師教授節數佔 現職教師教授本土語言總節數之比率應依下列比例逐年提高: 1.一0三學年度:擔任本土語言教學之現職教師全部完成進階研習、百分之三十 通過本土語言認證。 2.一0四學年度:擔任本土語言教學之現職教師全部完成進階研習、百分之六十 通過本土語言認證。 3.一0五學年度:擔任本土語言教學之現職教師全部通過本土語言認證。 4.一0六學年度起,未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之現職教師,不得擔任本土語言教 學。 前揭認證級別指通過閩南語、客家語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一0二年以 前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或一0三年以後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高級考試以 上。 (二)學校進用本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應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 法第三條規定辦理。其任用資格包括: 1.參加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取得能力證明,及 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研習取得研習證書者。 2.參加客家委員會辦理之客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之能力證明,並經直轄 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 書者。 3.參加教育部辦理之閩南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之能力證明,並經直轄市 、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 者。 (三)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教學時間,依學校每週教學之時數合計以不超過二十節為原 則,其待遇依學校實際授課之時數支給鐘點費,以每節三二0元計。 (四)學校公開甄選本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可考量其上課節數及校內甄選程序, 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決議通過,得酌予調降其報名費用。 (五)學校聘任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應公開甄選,並經教評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 之;其聘任期間,每次最長為一學年。但未達一學期者,得逕由校長聘任之。教 學支援工作人員表現良好,經教評會審查通過者,得免甄選續聘一學年,並以免 甄選二次為限。 (六)學校聘任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擔任本土語言課程教學時,原任該班級之現職教師應 在教室進行協同教學。
- 五、教學時間 (一)每週至少安排一節正式課程,含於語文領域教學時間內。 (二)得利用晨間活動、朝會時間、課後活動或社團活動等,酌增實施本土語言教學活 動。 (三)學校開設原住民族語選修課程,排課或師資延聘確有困難者,得專案報本局同意 後,利用第一節至第七節正式課程以外時間實施。
- 六、教學評量 本土語言教學評量應重視形成性評量,以欣賞為基礎採多元評量,設計適當的評量內容 ,促進在家庭中親子互動方式進行,以提高教學效果。 (一)評量方法宜靈活運用評量方式,兼以實作評量、觀察為主,紙筆評量為輔。 (二)以遊戲、比賽、聽、唱活動、角色扮演、配對、小組互動等多元方式,進行教學 成果之評量。 (三)評量宜兼顧形成性(過程)與總結性(結果)評量,並了解學生學習起點,評量 其個別進步情形,鼓勵建立學生之學習檔案。 (四)建構親子互動學習手冊(預定逐年編定之),激勵學生在家中,能適時運用本土 語言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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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5-2028
臺北市國民小學本土語言教學補充規定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2)北市教國字第102409235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點
(原名稱:臺北市國民小學本土語言教學實施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國民小學本土語言教學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