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規程依據臺北市政府秘書處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臺北市 政府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處長之命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置副主任一人,襄理中心業務。
- 本中心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事務管理組:市政大樓之公共區域財產、辦公廳舍、沈葆楨廳、廣場 、電話裝設、餐飲等管理服務與環境衛生維護及綠美化等事項。 二 機電作業組:中央監控、機電、空調、電梯、廣播及消防等系統設備 之操作維護管理等事項。 三 安全防護組:市政大樓之警衛、安全事項並辦理本府防護業務、建築 物公共安全檢查及停車場管理業務等事項。 四 行政組:文書、檔案、出納、總務、印信、典守、資訊、研考及不屬 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 本中心置秘書、組長、技正、股長、技士、組員、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 本中心置會計員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本中心因業務需要,必要時得聘具有機電、空調、電梯及廣播系統等專長 之人員,辦理各有關事項。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主任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秘書處轉陳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 府)派員代理。 主任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主任。 二 秘書。
-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秘 書處轉陳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秘書處核定;丙表由本中 心定之,報請秘書處備查。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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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1-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100 年 07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法三字第100325629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條及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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