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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秘書處組織規程
第 8 條本處設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管中心),其組織規程另 定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1-01-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100 年 07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法三字第100325629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條及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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