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公平審查職務再設計之 申請案件,並依臺北市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及補助辦法第九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申請案件之審查,得視其性質,以審查會議方式或書面審查。
- 三、審查會議委員三至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處職務再設計業務 單位主管兼任之;其餘委員另由本處職務再設計專家學者名冊成員、 中央主管機關之職務再設計專家學者名冊成員及其他本處派(聘)之 專家學者或相關專業人員(含身心障礙之個人專家學者或身心障礙團 體代表)擔任。委員中專家學者或專業人員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之三 分之一。
- 四、審查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缺 時,得指定代理人代理之。
- 五、審查會議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半數以 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惟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 六、審查委員與各申請案有利害關係者,應迴避出席當次會議及表決。
- 七、本處委託之專案單位應進行評估報告之說明,審查委員應就報告內容 與受審查案件評估建議的適當性、安全性以及價格合理性等事項予以 審議,並依「輔具之可攜性或特殊性」、「身心障礙者是否具中低收 入戶資格」、「所需輔具與工作內容的相關性」等原則進行審查。
- 八、審查會議委員及參與審查之人員,對於審查過程之討論內容及核定前 之決議應予保密。
- 九、審查會議委員為無給職,但非由本處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 費或差旅費;審查會議所需相關經費由本處於年度內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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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1-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3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12)北市勞資字第112303476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9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審查委員會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審查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