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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9-01-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3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12)北市勞資字第112303476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9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審查委員會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審查作業要點)
  • 臺北市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及補助辦法
    第 9 條
    申請案件應由重建處考量下列因素核定之,必要時,得召開審查會議審議 之: 一、第七條之評估報告。 二、符合工作需要之基本需求。 三、與工作內容之相關程度與必要性。 四、通用性與可再利用之程度。 五、身心障礙者之薪資或經濟能力。 六、其他為協助身心障礙者排除工作障礙、促進就業應考量之因素。 前項審查會議之組成及議決程序,由重建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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