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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303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產業農字第10133866903號函自101年12月31日停止適用
  • 一、本要點依臺北市花博公園展館場地使用須知(以下稱本須知)第六點 訂定。
  • 二、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稱產業局)為審查本須知第四點規定文 件,組成臺北市花博公園展館場地申請審查小組(以下稱本小組), 負責審查工作。
  • 三、本小組置委員五至七人,召集人由產業局指派代表兼任,其餘委員由 下列人員遴聘(派)之: (一)花卉園藝、藝文表演、會展產業、宣傳行銷領域學者專家代表。 (二)產業局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 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產業局代表不在此限。 本小組得依會務需要,邀請相關單位代表、專業人士或申請人列席。
  • 四、本小組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得指定委員一人 代理。
  • 五、本小組會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定;同 意與否同數時,由主席決定。
  • 六、本小組進行審查時,應依申請案件之完整性、場地技術安全、專業執 行力、履歷實績及配合展館場地使用等項目,辦理綜合審查。審查結 果交產業局通知申請人,及辦理展館場地使用順序及檔期排定。 若遇檔期衝突時,由本小組依申請單位屬性、以往經驗及成效、活動 類型、活動效益等條件決定。
  • 七、本小組委員於任期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請委員迴避或解聘(派) 之: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 此關係者,為申請案件之申請人。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申請案件與申請人有共同權利或義務之關 係。 (三)現為或曾為申請案件申請人之僱用人、受僱人或代理人。 (四)有具體事實,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 八、本小組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
  • 九、本小組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產業局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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