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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臺北市花博公園展館場地使用須知
第 6 條六、產業局受理展館場地使用申請後,將由審查小組辦理審查,審查通過 者,依審查結果及使用順序安排檔期;審查結果將於截止申請日起一 個月內通知申請人,通過審查而無法安排檔期者,列為候補。 各級政府機關(構)申請使用各展館場地者,不適用上述之規定,得 由產業局依展館場地檔期使用狀況排定。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4-05-303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產業農字第10133866903號函自101年12月31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