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地政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維護所屬所隊測量人員及民眾於辦理測量作業時 之人身與作業安全,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本處所屬所隊平時或定期應辦理下列事項 : (一)為保護同仁及民眾安全,本處所屬所隊應為測量人員準備口哨、警示棒、警示三 角錐、反光警示背心、安全帽及影像紀錄設備等安全及交通警示設備。 (二)應依行政院發布之「車輛管理手冊」相關規定,進行車輛保養、檢查及檢驗。 (三)應定期對所屬測量人員施以測量作業必要之安全宣導及訓練。
- 三、實施測量前應準備下列事項 : (一)測量人員執行測量作業前,應先就每件案件查閱相關資料,了解現場地形狀況, 俾利規劃交通路線,並確認作業所需相關資料是否備齊。 (二)安排作業期程時,應考量作業當日的天氣預報與現場環境,如作業當日氣候不佳 ,可能發生危險時,得簽奉核可將作業期程延期並通知申請人或相關機關。 (三)執行測量作業前,應先確認測量儀器可否正常操作,電力是否充足,有無準備備 用電源,並注意駕駛及測量人員之身體與精神狀態是否正常。 (四)駕駛人員於出發前,應檢查公務車喇叭、車燈、煞車燈、方向燈、車胎氣壓、電 瓶是否完整正常,油、水是否充足。 (五)測量人員於出發前,應檢查測量儀器、備用電源、安全及交通警示設備(口哨、 警示棒、警示三角錐、反光警示背心、安全帽及影像紀錄設備)等是否攜帶完全 。
- 四、測量作業期間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駕駛公務車執行測量作業期間應全程遵守交通規則,並保持車速注意交通安全。 (二)公務車抵達現場卸放儀器時,應由 1名測量人員負責安全指揮,測量作業結束後 亦同。卸放儀器後,駕駛人員應將車輛停放於不阻礙通行並符合交通法規之停車 地點。 (三)測量人員於測量地點現場應交叉複檢是否穿著反光警示背心、是否佩掛口哨。 (四)將警示三角錐放置於測量現場,不影響車輛、行人通行之適當位置。 (五)測量作業如有必要,應由測量人員持警示棒、口哨等協助指揮行人、車輛通行, 保持交通順暢及有關人員安全。 (六)測量人員應注意測量儀器架設是否安全及有無影響車輛、行人及測量人員之通行 及安全。 (七)測量人員應綜合考量作業環境與自身體能狀況等相關條件,自行評估在現場環境 哪些位置或動作會對自身安全發生危險,應盡量避免。 (八)測量作業如無法避免必須於高風險性處(如馬路口、快車道、轉彎處、高地落差 極大處)架設儀器時,作業期間應全程使用如三角錐、穿著反光背心及配戴安全 帽等安全輔助工具,必要時測量人員應持警示棒、口哨等協助指揮行人、車輛通 行,保持交通順暢及人員安全。 (九)測量人員需進入工地或危險區域作業時,應配戴安全帽,以維護安全。 (十)辦理圖根點補設時,除依相關選點作業原則辦理外,亦需將現場交通狀況及可便 利後續測量人員辦理複丈作業因素等一併納入考量。
- 五、測量作業期間發生事故,致有測量人員、車輛、測量儀器或第三人受有損害情形時,應 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通報作業:測量人員應以電話通知所屬主管發生事故之時間、地點、原因及目前 之情況。所屬主管了解事故發生情況後,應通知政風人員並陳報機關首長。 (二)存證作業:測量人員應以影像紀錄設備將現場狀況拍照或攝影存證,必要時得通 知當地警察機關予以必要之協助。 (三)處理作業: 1.測量人員應撥打 110或 119通知警消人員協助事故處理。如有受傷人員,由警 消人員送醫救治。 2.事故發生後,單位主管與其測量人員應即刻主動慰問受傷人員。 3.測量或駕駛人員除配合警消人員製作事故筆錄外,應撰寫事故報告書呈核機關 首長後,陳報本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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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2-2012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所屬所隊測量作業安全維護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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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100)北市地籍字第10033292300號函訂定全文5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