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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1-2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01)北市交人字第10130003700號函訂定全文8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計程車共乘服務健全發展,並就路線新闢、 變更建立公平客觀審查制度,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六條之五,特設臺北市計 程車共乘營運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組置委員九人,除相關機關委員五人由本府警察局一人、本局一人、本市交通管制工 程處一人及本市公共運輸處二人兼任外,其餘由本局遴聘學者、專家任之。 前項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任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組置召集委員二人,綜理組務,共同主持會議。其中一人為本局委員兼任,另一人由 學者專家委員互選之。
  • 三、本組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計程車共乘路線新闢、變更(含路線調整、延長或整合)或撤銷。 (二)評選新闢計程車共乘路線申請經營者。 (三)審議計程車共乘路線之費率。 (四)審議計程車共乘招呼站站位規劃。 (五)核定計程車共乘經營期限。 (六)審議計程車共乘營運之相關事項。
  • 四、本組會議視實際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 委員不克出席時,相關機關委員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學者、專家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 本組得依組務需要,邀請相關機關、團體代表列席。
  • 五、新闢之計程車共乘路線,應由本局公告十五日以上,並接受符合資格之業者申請,提送 本組公開評選。 已核定之計程車共乘營運計畫變更,應提送本組審議,但不得延長經營期限。
  • 六、計程車共乘營業起訖點分屬不同公路主管機關時,如有涉及本市之事項,應依本要點辦 理,如本局為受理機關,應先徵詢另一公路主管機關意見,並邀請其於審議小組中列席 討論。
  • 七、本組委員及其他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組所需經費由本局及本市公共運輸處於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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