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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96-5 條公路主管機關為審查或評選前二條申請資格,得訂定審查規定或遴聘(派 )學者、專家及有關單位代表,核定前條第二項計程車共乘營運計畫書及 三年以內之經營期限。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7-01-2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01)北市交人字第10130003700號函訂定全文8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