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地政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提昇施政效能, 特設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處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本處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處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端正風紀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 1人,由本處處長兼任;副召集人 1人,由本處權管政風業務副處長兼 任;委員22人,由本處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各一級單位主管及土地開發總隊、各地政 事務所機關首長兼之。
-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 1人,由本處政風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報事務。
- 五、本會報原則每六個月召開會議 1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 ,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 六、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人員或相關人士列席。
- 七、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處政風室依規定之程序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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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1-2007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9)北市地政字第09932753500號函訂定全文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