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 六條規定訂定。
- 二、本基準執行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勞工局就業服務處( 以下簡稱本處)。
- 三、本基準所稱本處場地,指本處所屬景美、信義、北投就業服務站及西 門就業服務站之萬華臺所提供之就業研習教室。
- 四、本處場地以辦理就業、促進研習、個案討論或團體工作等活動,並僅 提供承辦本處就業促進研習課程相關之事業、法人、團體使用。
- 五、本處場地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 六、申請人為本府所屬機關及學校者,免繳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費用。
- 七、本場地之收入,應以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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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5-3018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處場地收費基準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2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1)北市勞就字第10130156900號公告訂定全文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