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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5-3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6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北市勞就字第105310457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點;並自105年7月20日起生效
  • 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 六條規定訂定。
  • 二、本基準執行機關為臺北市就業服務處(以下簡稱本處)。
  • 三、本基準所稱本處場地,係指下列地點: (一)教室:本處所屬景美、信義、北投就業服務站及西門就業服務站之 萬華臺所提供之就業研習教室。 (二)戶外舞台:位於承德勞動文化園區-勞工公園。
  • 四、本處場地之使用方式如下: (一)教室:以辦理就業、促進研習、個案討論或團體工作等活動,並僅 提供承辦本處就業促進研習課程相關之事業、法人、團體使用。 (二)戶外舞台:供一般民眾及機關學校辦理勞動相關活動使用。
  • 五、本處場地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 六、申請人為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者,免繳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 費用。
  • 七、本場地之收入,應以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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