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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5-3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4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北市勞秘字第106346939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第3、4點條文及附表;並自106年5月1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就業服務處場地使用收費基準;新名稱:臺北市就業服務處場地收費基準)
  • 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 六條規定訂定。
  • 二、本基準執行機關為臺北市就業服務處(以下簡稱本處)。
  • 三、本基準所稱本處場地,係指本處所屬景美、信義、北投就業服務站及 西門就業服務站之萬華臺所提供之就業研習教室。
  • 四、本處場地以辦理就業、促進研習、個案討論或團體工作等活動,並僅 提供承辦本處就業促進研習課程相關之事業、法人、團體使用。
  • 五、本處場地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 六、申請人為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者,免繳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 費用。
  • 七、本場地之收入,應以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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