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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5-3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4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臺北市政府府勞資字第10130476000號公告訂定全文6點;並自100年11月14日起生效
  • 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 六條規定訂定。
  • 二、本基準執行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勞工局勞工教育中心 。
  • 三、本基準所稱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工教育中心勞工教育館場地(以下簡 稱本場地),指展演場、2 樓及 3 樓會議室、2 樓及 3 樓教室、 3 樓多功能講演廳、戶外舞台之場地。
  • 四、本場地收費基準如附表。
  • 五、申請人為本府所屬機關及學校者,免繳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費用。
  • 六、本場地之收入,應以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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