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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5-3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5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臺北市政府(101)府勞就字第10135772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自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起實施
  • 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 六條規定訂定。
  • 二、本基準執行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 三、本基準所稱本中心場地(以下簡稱本場地),指本中心所提供之教室 、實習場、訓練場、大禮堂、簡報室、會議室、輔車活動室。
  • 四、本場地以辦理就業、促進研習、個案討論或團體工作等活動 ,並僅提 供與本中心研習課程相關之事業、法人、團體使用。
  • 五、本場地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 六、申請人為本府所屬機關及學校者 ,免繳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費用。
  • 七、本場地之收入,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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