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 六條規定訂定。
- 二、本基準所稱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以下簡稱本院)場地(以下簡稱本 場地),指本院所提供之教室、實習場、訓練場、簡報室、視聽教室 及大禮堂。
- 三、本場地以提供與本院研習課程等活動相關之事業、法人、團體使用。
- 四、本場地使用時段如下: (一)上午場次:上午八時至十二時。 (二)下午場次:下午一時至五時。
- 五、本場地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 六、申請人為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者,免繳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 費用。
- 七、本場地之收入,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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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5-3020
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場地收費基準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4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10)北市勞教字第110600148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點;並自110年6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