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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1-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4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北市勞動字第1136062268號函修正名稱及第1~3點條文;並自113年4月2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審核小組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補助審核小組作業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工福祉 ,依據臺北市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補助辦法第十條規定,特設臺 北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審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 二、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局就下 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律師五人。 (二)學者專家及公正人士四人。 (三)勞工團體代表五人。 前項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 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 滿之日止。
  •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及其補助辦法之諮詢 及研議。 (二)臺北市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補助申請案件之審理。 (三)其他與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有關之事項。
  • 四、本小組原則每二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 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超 過二分之一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勞動基準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處理事務;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局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 六、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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