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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9-01-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4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北市勞動字第1136062268號函修正名稱及第1~3點條文;並自113年4月2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審核小組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補助審核小組作業要點)
  • 臺北市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補助辦法
    第 10 條
    勞動局為審核補助案件,應設立審核小組。審核小組置委員十五人,召集 人由勞動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律師五人、學者專家與公正人士四人及 勞工團體代表五人擔任。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審核小組審核補助案件,關於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 第三十三條規定。其對於審理之案件,亦不得受任為裁決委員、仲裁人或 仲裁委員。 審核小組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決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第一項委員中,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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