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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3-3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6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北市民治字第1086027122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之附表;並自108年7月1日生效
  • 第 1 條
    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六條 規定訂定。
  • 第 2 條
    本基準執行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 第 3 條
    本基準所稱臺北市民生社區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場地,指本中心第三 樓及第四樓之集會堂、第四樓之四○一及四○二教室、第八樓之八一三、 八一四、八一五、八一六教室及桌球室、第九樓之健身房、第十樓之跆拳 道教室、空手道教室、柔道教室、有氧舞蹈教室、綜合舞蹈教室及迴力球 室、第十一樓之體育館。
  • 第 4 條
    四、本中心場地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 第 5 條
    本中心場地之收入,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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