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貪瀆案件檢舉獎金之審核事宜,依「臺北市政府獎 勵檢舉貪污瀆職作業要點」第八點第二項規定,設立臺北市政府審核貪瀆案件檢舉獎金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八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法務局代表一人。 (二)人事處代表一人。 (三)政風處代表一人。 (四)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代表一人。 (五)專家學者三人。 前項本府各機關代表,應薦派主任秘書職務以上人員兼任。 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連任。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 則;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有關「臺北市政府獎勵檢舉貪污瀆職作業要點」第八點第一項所定受理檢舉機關 函送本府審核發給獎金案件之審核事項。 (二)有關「臺北市政府獎勵檢舉貪污瀆職作業要點」第四點至第七點所定與獎勵檢舉 貪瀆有關之檢舉獎金額度或分配方法之審核事項。 (三)其他有關檢舉獎金核發之事項。
- 四、本會視業務需要採不定期方式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之,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出 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表 決同數時,由主席裁決。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學者及專家委員應親 自出席,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本會會議之召開,應邀請主計處派代表一人列席。必要時,得邀請受理檢舉機關之承辦 人到場說明,或通知檢舉人或利害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本會會議不對外公開,與會人員對於討論事項、會議內容及決議均應保密。
- 五、本會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本會委員有前項應自行迴避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 之虞者,本會得要求其迴避。
- 六、本會幕僚作業,由政風處派員兼辦之,有關會議之議決情形應製作會議紀錄。但會議紀 錄不對外公開。
- 七、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政風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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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3-01-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人管字第103150422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