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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檢舉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獎勵要點
第 8 條八、政風機構對於前點經偵結起訴或法院判決案件應不待檢舉人之請求, 檢具檢察官起訴書或緩起訴處分書、法院判決書及有關檢舉資料,送 本府審核後發給獎金。檢舉人亦得主動向受理檢舉政風機構提出申請 。 本府得組成審核會議,審核獎金發放事宜。必要時得邀請受理檢舉政 風機構之承辦人員到場說明。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23-01-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人管字第103150422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