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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2-2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10)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103042936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立臺北書院(以下簡稱書院 )山長敦聘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 二、書院以彰顯中華文化、提倡經典閱讀、觀照生命及體驗生活美學為目 標;並以鴻儒講學之型態,重塑傳統教育特色,致力於傳承與發揚傳 統文化。
  • 三、書院設山長一人,負責書院之整體規劃,確立書院發展方針,研訂課 程及講師。
  • 四、山長為榮譽職,由市長敦聘,任期三年,得續聘一任。但經本局認為 確有必要者,得再延任之,期間以三年為限。
  • 五、山長之提名,以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限: (一)深入經典文化,著述行誼足為表率。 (二)於生命及生活美學深刻體踐,成就為各方肯定。 (三)於文化傳承或生命教育著有經驗與著述,並持續關注於當代議 題者。 (四)曾獲行政院文化獎或臺北文化獎。
  • 六、山長之提名,由本局成立提名工作小組,依第四點規定擬具建議名單 後,提交臺北書院山長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辦理提名人選 之審議及推薦作業。
  • 七、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或其指派人員擔任,置委員五至 七人,聘請學者專家擔任之。委員會於提名審議及推薦作業程序完成 後,即行解散。 (一)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 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二)委員會之委員均為無給職,外聘委員出席會議依規定支領出席 費。
  • 八、山長之提名建議名單經提交委員會審議決定推薦人選三名,於簽請市 長核定後敦聘之。
  • 九、本要點之相關行政作業由中山堂執行,並編列年度預算支應所需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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