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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3-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授秘文字第1093014289號函停止適用;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本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21點公告張貼規定,於本府 網站建置電子公告欄方便市民閱覽,為使各機關作業時有所依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告:各機關就主管業務或依據法令規定,向公眾或特定之對象宣布周知時使用 ,其方式得張貼於機關之電子公告欄者。 (二)公告機關:公告之發布機關。 (三)發布日期:公告之發文日期。 (四)發文字號:公告之發文字號。 (五)主旨:公告之主旨。 (六)刊登日期:公告上傳網站日期。 (七)截止日期:公告期限屆滿日期。 (八)登載機關:將公告上傳網站之機關。
  • 三、公告範圍含本府公告、本府所屬各機關公告及本府以外其他機關囑託張貼公告 3種。
  • 四、各機關應指定專人負責處理電子公告登載作業。
  • 五、公告登載作業流程: (一)公告應依分層負責規定完成判行程序後,始得登載。 (二)登載時應檢視附件是否完整、正確。 (三)應依本府市政網站整合性平台電子公告欄網頁維護規定之各項欄位詳實登錄。 (四)上傳公告本文及附件檔案〈注意附件之製作應以適用之軟體,或先行掃瞄成影像 檔如 PDF檔後,再傳送〉;如來文為電子交換檔,應先將檔案另存新檔後再行上 傳至平台。 (五)登載之公告依登錄時設定之截止時間自動下架。 (六)應定期(系統預設資料檢視頻率為每30天)登入本府市政網站整合性平台檢視登 載資料之時效。
  • 六、本府資訊局負責電子公告欄之建置與系統維護及備援事宜。
  • 七、使用權限設定由各機關網站管理人員(具本府市政網站整合性平台權限管理者)負責; 內容維護由各機關主管業務單位負責。
  • 八、本府電子公告欄因故致無法張貼公告時,各機關應即時以紙本公文張貼各機關公告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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