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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3-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4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9)北市教綜字第1093033658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7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參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諮詢服務及調查工作獎勵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人員參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諮詢服務及調查工作獎勵作業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本市教育人員積極投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 性霸凌事件(以下簡稱校園性別事件)諮詢服務及調查工作,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一 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之教育人員(含專任、兼任、代課、 代理教師、教官、職員及專業輔導人員),參與校園性別事件諮詢服務及調查工作著有 績效。
  • 三、教育人員前一年度內擔任臺北市政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防治小組諮詢委員,參與校園 性別事件諮詢服務之獎勵標準及額度如下: (一)參與諮詢達十人次以上者,核予嘉獎一次以資鼓勵。 (二)參與諮詢達三十人次以上者,核予記功一次以資鼓勵。 (三)參與諮詢達六十人次以上者,核予記功二次以資鼓勵。
  • 四、教育人員前一年度內參與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工作之獎勵標準及額度如下: (一)參與校內外調查達二案或跨校協助調查達一校以上者,核予嘉獎一次。 (二)參與校內外調查達三案或跨校協助調查達二校以上者,核予嘉獎二次。 (三)參與校內外調查達六案或跨校協助調查達四校以上者,核予記功一次。 (四)參與校內外調查達九案或跨校協助調查達六校以上者,核予記功二次。
  • 五、為鼓勵教育人員積極參與協助本市校園性別事件之諮詢及調查處理工作之熱誠,並有效 提升校園性別事件處理之成效,本局應將教育人員參與校園性別事件之諮詢及調查工作 之情形,列入校長及主任甄選積分或特別加分項目。
  • 六、為鼓勵學校推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教育,積極薦派校內人員取得校園性 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知能高階培訓結業證書,本局得將取得高階培訓結業證書名 額,列入校長遴選之依據。
  • 七、學校應每年填具彙整表(如附表)並檢附佐證資料,依校內程序辦理敘獎事宜。 另校長敘獎應填具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機關學校首長敘獎建議名冊以免備文逕送至本 局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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