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教師積極投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 件(以下簡稱校園性別事件)諮詢服務及調查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之專任教師(以下簡稱教師),參與 校園性別事件諮詢服務及調查工作著有績效。
- 三、教師前一年度內擔任臺北市政府性別平等委員會防治小組諮詢委員,參與校園性別事件 諮詢服務之獎勵標準及額度如下: (一)參與諮詢達十人次以上者,核予嘉獎一次以資鼓勵。 (二)參與諮詢達三十人次以上者,核予嘉獎二次以資鼓勵。 (三)參與諮詢達六十人次以上者,核予記功一次以資鼓勵。 (四)參與諮詢達一百人次以上者,核予記功二次以資鼓勵。
- 四、教師前一年度內參與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工作之獎勵標準及額度如下: (一)參與校內外調查達三案或跨校協助調查達二校以上者,核予嘉獎一次。 (二)參與校內外調查達六案或跨校協助調查達四校以上者,核予嘉獎二次。 (三)參與調查校內外達九案或跨校協助調查達六校以上者,核予記功一次。 (四)參與調查校內外達十八案或跨校協助調查十二校以上者,核予記功二次。
- 五、為鼓勵教師積極參與協助本市校園性別事件之諮詢及調查處理工作之熱誠,並有效提升 性別事件處理之成效,本局得將教師參與校園性別事件之諮詢及調查工作之情形,列入 校長及主任甄選積分或特別加分項目。
- 六、學校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填具申請表(如附表)並檢具佐證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
- 七、本局應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學校依權責辦理敘獎事宜,並由本 局視情形安排公開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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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3-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1)北市教綜字第10143376700號函訂定全文7點;並自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