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基準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第十條訂定 之。
- 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運動 教練(以下簡稱教練)績效評量之送件程序如下: (一)教練應於聘任每滿第三學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將績效評量表 (附表一)、年度成績考核通知書及相關證明文件送服務學校 ;服務學校自收受次日起,應於一個月內完成查證,並將結果 及相關資料提送至該校專任運動教練評審委員會完成查證。 (二)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評審委員會自收受前項相關資料次日起,應 於二個月內完成評量作業,並將結果及相關資料送本局專任運 動教練績效評量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
- 三、教練指導參賽成績以學年度計算,自八月一日起至隔年七月三十一日 止,所參加之各類運動競賽,比賽結束日期逾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列 為下學年度成績計算。非自八月一日起聘之教練,其第一年度指導參 賽成績自起聘日起算。
- 四、教練績效評量之類別及配分比率如下(附表二): (一)訓練指導績效: 1.國民小學:百分之三十五。 2.國民中學:百分之五十。 3.高級中等學校:百分之六十五。 (二)專項運動推廣績效: 1.國民小學:百分之五十。 2.國民中學:百分之三十五。 3.高級中等學校:百分之二十。 (三)年度成績考核:百分之十五
- 五、本局專任運動教練訓練或指導國際正式比賽、全國正式比賽、臺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正式比賽及銜接就讀本市公私立國、高中(職), 並繼續接受訓練之績效積分(以下簡稱績效績分),給分基準如附表 三。 前項給分項目,列計為績效積分者,於教練接受評量之三學年度期間 內,每人以最高名次獎項一次為限,因特殊原因無銜接績效或本市未 辦理教育盃比賽之項目者,其給分比率分攤至其他項目。
- 六、教練訓練指導績效積分依下列方式採計: (一)以最近三學年度內本職服務學校輔導培訓選手成績為績效依據 。經本局認可之跨校服務教練,訓練指導績效積分採計方式, 得以本職原服務學校佔百分之一百,或以本職原服務學校佔百 分之七十;支援跨校服務學校佔百分之三十方式,擇優採計。 (二)績效積分給分基準依競賽等級、運動種類、參賽人數、獲獎名 次分別核計之。 (三)個人運動種類同一選手之績效,於教練接受評量之三學年度期 間內,績效積分核算,以最高一次給分基準核計之;不同選手 績效積分以不同選手最高一次給分加總核計。 (四)團體運動種類同一團隊之績效於教練接受評量之三學年度期間 內,績效積分核算時,均以最高一次給分基準核計之。 (五)團體運動種類以競賽規程訂定團體項目為準,視參賽隊數,其 績效積分以個人運動項目給分基準乘以倍數核計如下: 1.參賽隊數七隊(含)以下,其績分以個人運動項目給分基準 乘以一至二倍核計,第一名及第二名乘以二倍;第三名及第 四名乘以一.五倍;第五名以上不加倍核計。 2.參賽隊數八隊(含)以上,其績效積分以個人運動項目給分 基準乘以一至三倍核計,第一名及第二名乘以三倍;第三名 及第四名乘以二.五倍;第五名及第六名乘以二倍;第七名 及第八名乘以一.五倍。 (六)訓練指導績效所列之給分項目與教練證書專長項目不符者,不 得採計。 (七)訓練指導績效積分採計對象限競賽秩序冊登記為指導教練者, 凡與指導訓練無關之職稱(如領隊、經理、管理、隨隊教師、 防護員等),其積分均不得採計。但有特殊情形,由評委會認 定採計。 (八)同一選手參加國際正式比賽獲獎,其給分項目得列計為教練指 導績效積分者,其各階段之培訓教練均得列計。
- 七、教練訓練指導績效積分計算方式依學程及賽會等級之給分比率如下: (一)高級中等學校 1.經教育部或本局核定,並經評委會認定之國際正式比賽,其 給分比率為百分之十,採外加方式辦理。 2.經教育部或本局核定,並經評委會認定之全國正式比賽,其 給分比率為百分之七十。 3.經本局核定,並經評委會認定之本市正式比賽,其給分比率 為百分之三十。 (二)國民中學 1.經教育部或本局核定,並經評委會認定之國際正式比賽,其 給分比率為百分之十,採外加方式辦理。 2.經教育部或本局核定,並經評委會認定之全國正式比賽,其 給分比率為百分之六十。 3.經本局核定,並經評委會認定之本市正式比賽,其給分比率 為百分之四十。 (三)國民小學 1.經教育部或本局核定,並經評委會認定之國際正式比賽,其 給分比率為百分之十,採外加方式辦理。 2.經教育部或本局核定,並經評委會認定之全國正式比賽,其 給分比率為百分之三十。 3.經本局核定,並經評委會認定之本市正式比賽,其給分比率 為百分之七十。
- 八、教練專項運動推廣績效,其積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畢業後繼續從事專項運動銜續績效,所占本專項運動推廣 績效比率如下: 1.國民小學:百分之六十。 2.國民中學:百分之六十。 3.高級中等學校:百分之三十。 (二)協助專項運動社團、專項運動賽會及鄰近基層學校訓練,所占 本專項運動推廣績效比率如下: 1.國民小學:百分之二十。 2.國民中學:百分之二十。 3.高級中等學校:百分之四十。 (三)協助學校推動每週一百五十分鐘課間活動,所占本專項運動推 廣績效比率如下: 1.國民小學:百分之十。 2.國民中學:百分之十。 3.高級中等學校:百分之十。 (四)參加運動科學研習會,且應用於訓練工作,所占本專項運動推 廣績效比率如下: 1.國民小學:百分之十。 2.國民中學:百分之十。 3.高級中等學校:百分之二十。
- 九、因輔導培訓之運動種類具稀少性、特殊性,教練績效評量得提交評委 會審議,不受第六點至前點規定限制。
- 十、本局所屬教練每服務滿三學年度之績效評量考核結果,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教練須檢附特定體育團體中之單項運動協會有效期限之運動教 練證,如教練證失效,當次考評以不及格計。 (二)績效評量考核成績未達六十分者,為不通過。 (三)績效評量考核成績六十分至七十分者應接受專任運動教練輔導 小組之輔導。 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小組成員由本局遴聘具有體育專長及相關實務或學 術經驗之專家學者及本市績效優良資深教練共同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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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9-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1)北市教體字第1113104679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0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給分基準;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