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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9-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1)北市教體字第1014679100號函訂定全文8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 一、本基準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第十一條訂定之。
  • 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所屬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每服務滿三年,應接受 績效評量。
  • 三、本局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依下列類別及配分比例辦理 (一)訓練或指導績效,占百分之八十。 (二)年度成績考核,占百分之二十。
  • 四、本局專任運動教練訓練或指導國際正式比賽、全國正式比賽、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正式比賽及銜接就讀本市公私立國、高中(職),並繼續接受訓練之績效積分(以下簡 稱績效績分),給分基準如附表一。 前項給分項目,列計為績效積分者,以每年度每人最高名次獎項一次為限,因特殊原因 無銜接績效或本市未辦理教育盃比賽之項目者,其給分比例分攤至其他項目。
  • 五、本局專任運動教練績效績分計算方式依學程及賽會等級之給分比例如下: (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1.經教育部或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定之國際正式比賽,其給分比例為百分之五。 2.經教育部或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定之全國正式比賽,其給分比例為百分之五十 。 3.經本局核定之本市正式比賽,其給分比例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國民中學 1.經教育部或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定之國際正式比賽,其給分比例為百分之五。 2.經教育部或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定之全國正式比賽,其給分比例為百分之三十 。 3.經本局核定之本市正式比賽,其給分分比例為百分之四十。 4.銜接績效係教練輔導培訓選手升學至本市公私立高中就讀並繼續訓練,每輔導 一人以六分計算,最高計分一百分,其給分比例為百分之二十五。 (三)國民小學 1.經教育部或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定之國際正式比賽,其給分比例為百分之五, 採外加方式。 2.經教育部或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定之全國正式比賽,其給分比例為百分之十。 3.經本局核定之本市正式比賽,其給分比例為百分之五十。 4.銜接績效係教練輔導培訓選手升學至本市公私立國中就讀並繼續訓練,每輔導 一人以六分計算,最高計分一百分,其給分比例為百分之四十。
  • 六、本局所屬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之訓練或指導績效評量積分依下列方式採計: (一)以最近三年內輔導培訓選手成績為績效依據。 (二)績效績分給分基準依競賽等級、運動種類、參賽人數、獲獎名次分別核計之。 (三)個人運動種類同一選手依競賽規程,同時參加個人賽及團體賽獲獎時,績效績分 擇一採計。 (四)個人運動種類不同選手之績效,其績效績分以不同選手最高給分加總計之。 (五)團體運動種類同一團隊之績效或個人運動種類同一選手之績效,於績效績分核算 時,均以最高一次給分基準核計之。 (六)團體運動種類以競賽規程訂定團體項目為準,視參賽隊數,其績效績分以個人運 動項目給分基準乘以倍數核計如下: 1.參賽隊數七隊(含)以下,其績效績分以個人運動項目給分基準乘以一至二倍 核計,第一名及第二名乘以二倍;第三名及第四名乘以一.五倍;第五名以上 不加倍核計。 2.參賽隊數八隊(含)以上,其績效績分以個人運動項目給分基準乘以一至三倍 核計,第一名及第二名乘以三倍;第三名及第四名乘以二.五倍;第五名及第 六名乘以二倍;第七名及第八名乘以一.五倍。 (七)訓練或指導績效所列之給分項目與教練專長項目不符者,不得採計。 (八)同一選手參加國際正式比賽獲獎,其給分項目得列計為教練或指導績效積分者, 其各階段之培訓教練均得列計。 (九)訓練或指導績效積分採計對象限競賽秩序冊登記為指導教練者,凡與指導訓練無 關之職稱(如領隊、經理、管理、隨隊教師、防護員等),其積分均不得採計, 如有特殊情形由臺北市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認定之。 (十)國中、國小專任運動教練應全力輔導培訓選手就讀本市更高一階段公私立學校之 體育班或重點運動項目,並繼續接受運動專長訓練,每位專任運動教練得累計三 年內銜接訓練績效積分,每輔導一位選手銜接升學並持續受訓者獲得積分六分, 銜接績效學生名冊,如附表二。本局將參考銜接績效成績調派教練服務場所。
  • 七、本局所屬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每服務滿三年之績效評量考核結果,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績效評量考核成績未達六十分者,予以解聘或不予續聘。 (二)績效評量考核成績六十分至七十分者須接受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小組之輔導,第四 年之績效評量考核成績依照給分基準表各給分基準及比例加以計算,惟指導或訓 練計分乘以三倍,與年度成績合計須達七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為不通過績 效考核,將予解聘或不續聘。 (三)因輔導培訓之運動項目者具稀少性、特殊性,專任運動教練之銜接績效提交本市 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委員會討論審議決定。 (四)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小組成員由本局遴聘具有體育專長及相關實務或學術經驗之專 家學者及本市績效優良資深教練共同組成。
  • 八、專任運動教練每服務滿三年,應於規定期限內,將績效評量表(如附表三)連同相關證 明文件送服務學校;服務學校自收受次日起,應於一個月內完成查證,並將結果及相關 資料送本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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