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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305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1)北市文化二字第10133635000號函訂定全文7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文獻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因應公私立機關、團體、個人 等為學術研究、展示、出版、推廣之用,特訂定「臺北市文獻委員會 藏品圖檔使用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文獻委員會。
  • 三、本要點所稱之圖檔,係指由本會攝影、掃描藏品之數位圖檔。
  • 四、符合前點規定之申請者,應於二週前向本會提出書面(公文或申請表 格)申請。
  • 五、本會授權之圖檔不得私自重製、轉借、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或 任何非法使用。
  • 六、使用本會藏品圖檔,其使用收費標準依「臺北市文獻委員會藏品圖檔 使用收費標準」收取相關費用。
  • 七、申請使用之圖檔,如為連作、組合作品,應以實際拍攝之圖檔數計價 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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