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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3-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9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北市勞職字第1126097315號令發布廢止;並自公告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保障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工作者安全與健康,鼓勵本市事業單位、營繕工程之業主與主辦機關 維護工作者安全,並建立本市重大職業災害之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一 般民眾瞭解及監督本市職場安全維護之情形,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所稱重大職業災害係指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之死 亡職業災害。 (二)所稱事業單位係指職業安全衛生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 作之機構,包括就自己所營事業之部分工作交付承攬而適用職 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之事業單位、向業主承 攬工作再為部分轉包之原事業單位,或就所承攬之工作獨立施 作而未轉包之事業單位,以及向原事業單位承攬部分工作之承 攬人與向承攬人承攬部分工作之再承攬人。 (三)所稱營繕工程包括建築物新建、增建、改建、修建、修繕工程 及土木工程,如下: 1.所稱建築物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依建築法第九條各款 規定認定。 2.所稱建築物修繕工程係指為既有建築物進行之室內或室外修 繕工程。 3.所稱土木工程係指下列工程之一: (1)從事鐵路、公路、水道、隧道、橋樑、堤壩、港埠、碼頭 、發電廠、飛機場等修建及拆除。 (2)土地填築、水井(含設備安裝)及河道開鑿、港灣疏濬。 (3)電信線路、水電煤氣管道之敷設、拆除及修理。
  • 三、由本局所屬臺北市勞動檢查處(以下簡稱勞動檢查處)建置重大職業 災害線上地圖系統(以下簡稱職災地圖系統),標示並公告本市發生 重大職業災害之資訊,其標示及公告資訊如下: (一)事業單位名稱。但承攬人、再承攬人名稱不予公告。 (二)發生職業災害之地址及照片。但屬道路、河川、隧道、管道、 山坡地及景觀等工程,不予標示地址。 (三)發生職業災害之日期 (四)罹災人數。 (五)災害類型。 (六)如為營繕工程,除本點第一款至第五款之資訊外,並得公開下 列資訊: 1.發生職業災害之工程名稱。 2.發生職業災害之場所。 3.發生職業災害之業主及主辦機關名稱。
  • 四、勞動檢查處依前點標示及公告發生重大職業災害資訊時,其業主及事 業單位如為自然人者,不公告其姓名。於標示及公告前點第二款及第 六款第二目之地址及場所時,以該地址及場所係屬建築物新建工程、 提供對外營業或供公眾使用者為限。
  • 五、勞動檢查處於接獲報告、通報或經媒體報導等,得知發生重大職業災 害,應依勞動部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規定辦理,確認屬職業 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之死亡職業災害後,再依第三點於 職災地圖系統標示及公告之。但事業單位於災害發生時,未違反職業 安全衛生法等相關規定,得不於職災地圖系統標示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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