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保障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勞工安全與健康, 有效提高建築工程之業主及承攬之事業單位、承攬人、再承攬人注意維護勞工安全,並 建立本市新建工程重大職業災害之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一般民眾瞭解及監督本市建築工 程勞工安全維護之情形,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所稱重大職業災害係指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8條第 2項及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第31 條所稱之職業災害,包括下列重大災害: 1.發生死亡災害者。 2.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 3人以上者(指於工作場所同一災害發生勞工永久全失 能、永久部分失能及暫時全失能之總人數達 3人以上者)。 3.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化學物質之洩漏,發生 一人以 上罹災勞工需住院治療者。 (二)所稱新建工程係指為新建造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所進行之建 築工程。 (三)所稱事業單位係指勞工安全衛生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 三、由本局所屬臺北市勞動檢查處(以下簡稱勞動檢查處)建置新建工程重大職業災害線上 地圖系統(以下簡稱職災地圖系統),標示並公告本市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之新建工程資 訊,其公告資訊如下: (一)發生職業災害之建案名稱。 (二)發生職業災害之地址。 (三)承攬該建築工程之事業單位(不含承攬人及再承攬人)名稱。 (四)罹災人數。 (五)災害類型。
- 四、勞動檢查處依前點標示及公告資訊時,承攬新建工程之事業單位如為自然人者,不公布 其名稱。
- 五、勞動檢查處應於接獲報告、通報或經媒體報導等,得知新建工程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並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之規定,撰寫報告書報經該會備查後 ,依前點於職災地圖系統標示並公告相關資訊。但承攬該新建工程之事業單位、承攬人 及再承攬人於該重大職業災害案未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規相關規定者,得不予標示及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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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3-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1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2)北市勞職字第10230063400號函訂定全文5點;並自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