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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3-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7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2)北市勞職字第102343027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5點;並自函頒之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公布新建工程重大職業災害線上地圖處理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公布營繕工程重大職業災害線上地圖處理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保障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勞工安全與健康, 有效提高營繕工程之業主、主辦機關及事業單位維護勞工安全,並建立本市營繕工程重 大職業災害之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一般民眾瞭解及監督本市營繕工程勞工安全維護之情 形,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所稱重大職業災害係指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之職業災害。 (二)所稱營繕工程包括建築物新建、增建、改建、修建、修繕工程及土木工程,如下 : 1.所稱建築物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依建築法第九條各款規定認定。 2.所稱建築物修繕工程係指為既有建築物進行之室內或室外修繕工程。 3.所稱土木工程係指下列工程之一: (1)從事鐵路、公路、水道、隧道、橋樑、堤壩、港埠、碼頭、發電廠、飛機場 等修建及拆除。 (2)土地填築、水井(含設備安裝)及河道開鑿、港灣疏濬。 (3)電信線路、水電煤氣管道之敷設、拆除及修理。 (三)前款營繕工程如屬建築物之增建、改建、修建及修繕者,以該營繕之場所係為提 供對外營業或供公眾使用者為限。 (四)所稱事業單位係指勞工安全衛生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包括就 自己所營業務之部分工程交付承攬而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之 事業單位,或向業主承攬營繕工程再為部分轉包之原事業單位,或就所承攬之營 繕工程獨立施作而未轉包之事業單位,以及向原事業單位承攬部分營繕工程之承 攬人與向承攬人承攬部分工程之再承攬人。
  • 三、由本局所屬臺北市勞動檢查處(以下簡稱勞動檢查處)建置營繕工程重大職業災害線上 地圖系統(以下簡稱職災地圖系統),標示並公告本市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之營繕工程資 訊,其標示及公告資訊如下: (一)發生職業災害之工程名稱。 (二)發生職業災害之地址。但屬道路、河川、隧道、管道、山坡地及景觀等工程,不 予標示。 (三)發生職業災害工程之業主及主辦機關名稱。 (四)事業單位名稱。但承攬人及再承攬人名稱不予公告。 (五)罹災人數。 (六)災害類型。
  • 四、勞動檢查處依前點標示及公告資訊時,營繕工程之業主及事業單位如為自然人者,不公 告其姓名。
  • 五、勞動檢查處於接獲報告、通報或經媒體報導等,得知營繕工程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應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於撰寫重大職業災害檢查 報告書,報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備查後,再依第三點於職災地圖系統標示及公告之。但 事業單位於災害發生時,未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等相關規定,得不於職災地圖系統標示 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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