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保障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工作者安全與健康 ,鼓勵本市事業單位、營繕工程之業主與主辦機關維護工作者安全,並建立本市重大職 業災害之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一般民眾瞭解及監督本市職場安全維護之情形,特訂定本 要點。
- 二、本要點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所稱重大職業災害係指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之死亡職業災害。 (二)所稱事業單位係指職業安全衛生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包括就 自己所營事業之部分工作交付承攬而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 條之事業單位、向業主承攬工作再為部分轉包之原事業單位,或就所承攬之工作 獨立施作而未轉包之事業單位,以及向原事業單位承攬部分工作之承攬人與向承 攬人承攬部分工作之再承攬人。 (三)所稱營繕工程包括建築物新建、增建、改建、修建、修繕工程及土木工程,如下 : 1.所稱建築物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依建築法第九條各款規定認定。 2.所稱建築物修繕工程係指為既有建築物進行之室內或室外修繕工程。 3.所稱土木工程係指下列工程之一: (1)從事鐵路、公路、水道、隧道、橋樑、堤壩、港埠、碼頭、發電廠、飛機場 等修建及拆除。 (2)土地填築、水井(含設備安裝)及河道開鑿、港灣疏濬。 (3)電信線路、水電煤氣管道之敷設、拆除及修理。
- 三、由本局所屬臺北市勞動檢查處(以下簡稱勞動檢查處)建置重大職業災害線上地圖系統 (以下簡稱職災地圖系統),標示並公告本市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之資訊,其標示及公告 資訊如下: (一)事業單位名稱。但承攬人、再承攬人名稱不予公告。 (二)發生職業災害之地址。但屬道路、河川、隧道、管道、山坡地及景觀等工程,不 予標示。 (三)發生職業災害之日期 (四)罹災人數。 (五)災害類型。 (六)如為營繕工程,除本點第一款至第五款之資訊外,並得公開下列資訊: 1.發生職業災害之工程名稱。 2.發生職業災害之場所。 3.發生職業災害之業主及主辦機關名稱。
- 四、勞動檢查處依前點標示及公告發生重大職業災害資訊時,其業主及事業單位如為自然人 者,不公告其姓名。於標示及公告前點第二款及第六款第二目之地址及場所時,以該地 址及場所係屬建築物新建工程、提供對外營業或供公眾使用者為限。
- 五、勞動檢查處於接獲報告、通報或經媒體報導等,得知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應依勞動部重 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於撰寫重大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報經勞動部 備查後,再依第三點於職災地圖系統標示及公告之。但事業單位於災害發生時,未違反 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規定,得不於職災地圖系統標示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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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3-2007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公布重大職業災害線上地圖處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9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3)北市勞職字第103359861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5點;並自函頒之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公布營繕工程重大職業災害線上地圖處理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公布重大職業災害線上地圖處理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