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 (一)七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推行為民服務加強電話洽辦注意 事項。 (二)七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臺北市政府加強為民服務工作考核不定期查證實施要項。 (三)七十四年三月十八日行政院函頒修正「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推行為民服務工作考 核與獎懲要點」。
- 二、實施方式 (一)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分三組測試本府所屬各級與人民權益關係密切之機關 。 (二)每四個月定期測試,並實施不定期抽測,以督促本府同仁隨時改進缺失,強化本 府服務熱忱。
- 三、測試項目及配分 (一)測試項目包括接應情形佔 10%、電話禮貌佔 42%、服務品質佔 48%。 (二)各測試項目之分項指標及其配分依測試紀錄表之規定,詳如附件。
- 四、成績計算: (一)依照測試紀錄表各項測試指標得分之總和,即為實際得分,測試成績等級如左: 1.特優:總分九十分以上。 2.優等:總分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3.甲等:總分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 4.乙等:總分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5.丙等:總分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6.丁等:總分未滿六十分者。 (二)測試項目之測試人員得視受測機關人員是否另請他人答覆,彈性以缺項統計方式 評定成績,第二大項計分方式為: 42*實際得分/42-缺項配分=實際得分。
- 五、獎懲作業: (一)機關部分: 1.測試成績列為特優者,該機關首長(非政務官)或副首長嘉獎二次。 2.測試成績列為優等者,該機關首長(非政務官)或副首長嘉獎一次。 3.測試成績列為丙等者,該機關首長(非政務官)或副首長申誡一次。 4.測試成績列為丁等者,該機關首長(非政務官)或副首長申誡二次。 (二)個人部份:個人之獎懲由各機關自行依權責辦理,並列入年終考績重要參考。
- 六、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隨時協調簽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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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4-2022
臺北市政府推行為民服務工作電話測試實施計畫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01 月 03 日
中華民國87年1月3日臺北市政府(87)府研三字第8700172900號函訂定全文6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