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目的: 為落實民眾導向之電話服務禮貌運動,培養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同 仁便民親民之公務價值觀,以提高市府為民服務形象。
- 貳、依據: 一、行政院96年 7月23日號函頒「政府服務創新精進方案」。 二、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函頒「政府服務品質獎評獎實施計畫」與「政府服務品 質獎評獎作業手冊」。 三、本府年度提升政府服務品質實施計畫。
- 參、實施對象: 本府所屬各級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 肆、實施方式: 一、各機關自行督考 (一)本府各為民服務機關應建立為民服務工作自行考核電話禮貌制度,提升服務 品質。 (二)各一級機關對所屬機關或單位為民服務情形負有督導之責,應實施為民服務 工作不定期電話測試;其時程及相關作業方式,由各機關依業務需要自行規 劃。 二、本府考核作業 (一)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同仁透過各機關聯絡電話分 別以市民身分向受測單位洽辦詢問或申請事項。 (二)抽測原則:每個機關撥打 2通詢問相關業務,研考會並排定人員複聽成績有 無過高或過低。 (三)抽測時段:上班時段及午休、下午(15: 30-15:50)、將屆下班時段等特 殊時段,列入例行測試時段。 (四)測試結果研考會每季專簽陳核或提報市政會議,並函請機關檢討改進。
- 伍、測試項目及配分: 一、測試項目包括語音與總機接聽部分占40%、業務單位接聽部分占60%。 二、各測試項目之分項指標及其配分依測試記錄表之規定,詳如附件,成績納入本府政 府服務品質獎電話測試成績。
- 陸、成績計算: 一、依照測試記錄表各項測試指標得分之總和,即為測驗總分。 二、測試人員視實際測驗情形,彈性以缺項統計方式評定成績,缺項成績計算方式為: 成績 =測試總分×【100\( 100-缺項)】權值。 三、測驗成績等級如左: 特優:總分90分以上。 優等:總分85分以上未滿90分者。 甲等:總分80分以上未滿85分者。 乙等:總分70分以上未滿80分者。 丙等:總分60分以上未滿70分者。 丁等:總分未滿60分者。
- 柒、獎懲作業:測試成績為特優、乙等、丙等者得由各機關自行依權責辦理獎懲,並列入年 終考績參考。
- 捌、本實施計畫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或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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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4-2022
臺北市政府推行為民服務工作電話測試實施計畫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臺北市政府(98)府研服字第09835237900函修正全文8點;並自99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