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動產質借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激勵本處同仁運用智慧發揮潛能,檢討、研究與 本處業務相關之各項業務規章、作業流程暨服務項目之興革與創新,進而落實執行,以 提昇同仁之工作效率,增進服務品質及達到扶助經濟弱勢、實質為民謀利之宗旨目標, 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處設業務興革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本小組設召集人一人,由處長擔任,成員由 各組室主管、部分營業分處主任、研考人員及非主管同仁至少三人共同組成。本小組另 設幕僚人員一至三人負責處理小組業務,由召集人指定小組非主管成員擔任。 為便利運作,總處成員以職務為參與條件,即遇有職務調整時,該職務之接任者為當然 成員。 為順利興革小組業務運作,獎勵承辦人員工作辛勞,於年度結束後得報請處長同意後辦 理敘獎。
- 三、本處所有同仁均得以個人或單位名義提出業務興革案件及參與興革會議。 前項提案應填寫業務興革提案單(格式如附件一)送交本小組。提報業務興革案件另有 研究報告或其他輔佐資料者應一併送交。
- 四、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各單位同仁研提之業務規章、作業流程及服務項目興革方案之審議。 (二)有關興革事項協調、聯繫、轉請報核事宜。 (三)各項興革方案推動執行之督導辦理。 (四)各項興革方案執行成果之初評與獎勵之研擬提報事宜。 (五)其他與業務興革工作有關之事項。
- 五、本小組原則上以每月召開會議一次,由召集人主持,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六、本處各單位同仁研提之業務興革方案,其執行成果合於下列事項之一者,予以獎勵: (一)提供良好財務策略供本處參考,經獲採納實施,對本處財務確具有開源節流成效 者。 (二)對現行業務規章、管理制度、服務措施提出興革意見,經落實執行確具有績效者 。 (三)改善現行各項質借作業流程,達到簡化作業之效果,確實提昇工作效率者。
- 七、興革方案合於第六點各款規定事項者,經本小組評審會議評分,平均分數達85分以上, 提案人、業務執行人及協辦人得依下列方式辦理獎勵: (一)評分達90分以上者,核予記功或嘉獎。 (二)評分達85分以上,未達90分者,核予嘉獎。 前項各款獎勵之獎度由本小組依評議結果提報考績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辦理。
- 八、每年年度終了統計 1年內業務興革案件,單位累計提案件數前 3名並達 5件以上,另個 人累計提案件數達 3件以上者,得經本小組提報考績委員會審議獎勵。
- 九、經本小組審議通過之興革方案,其執行進度應由業務主辦單位予以列管,相關各組、室 及分處應逐月填具「臺北市動產質借處業務興革方案執行情形表」(格式如附件二), 提本小組會議審核後,簽報機關首長核閱。
- 十、本要點經簽奉機關首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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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2-2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2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臺北市動產質借處(104)北市質借業字第104300270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