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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臺北市動產質借處(104)北市質借業字第104300270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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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臺北市動產質借處(102)北市質借業字第10230028900號函訂定全10點
法規資訊臺北市歷史沿革
北市03-02-2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2 月 27 日
民國 104 年 02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臺北市動產質借處(104)北市質借業字第104300270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