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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4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3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2)北市教人字第10233328700號函修正第2、4、7、8點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本局及所屬機關學校委外業務運作,特設立 本局推動委外業務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置委員九人,召集人由本局副局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局主任秘書、專門委 員一人、綜合企劃科科長、督學室主任、秘書室主任、會計室主任、政風室主任及人事 室主任兼任之。
  • 三、本小組任務為推動本局及所屬機關委外業務。
  • 四、本小組至少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 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召集人指定一人代理之。 本小組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 決議。 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科室及所屬機關學校派員列席提供意見。
  •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人事室主任兼任,置幹事一至二人,均由本局指派現職 人員兼任。
  • 六、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小組審查作業流程如附件。
  •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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