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要點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提升法制作業品質加強措施參之五規定訂定之。
- 二、本府績優法制人員遴選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推薦:由本府所屬各級機關以嚴正周密、寧缺勿濫原則審核候選人基本資料及具 體事蹟後,依附表格式報府核辦。 (二)初審:由本府法務局(以下簡稱法務局)各業務科室主管召集相關同仁五人至十 五人組成工作小組,就本府所屬各機關推薦之人選進行初審。 (三)複審:由法務局局長召集局內相關同仁五人至十五人,就初審合格之人選進行複 審後報府核定之。
- 三、本府及所屬各級機關主(兼)辦法制業務一年以上之人員,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 本要點推薦: (一)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者。 (二)最近三年內考績曾列丙等者。
- 四、評分方式及項目: 法務局應綜合受推薦者辦理法制業務之績效進行初審,細部內容及權重分配如下: (一)基礎項目 受推薦人為專任法制人員者,按法務局辦理其平時及年終成績評核紀錄分數計分 ;受推薦人非專任法制人員者,則由法務局相關業務科室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機 關提升法制作業品質加強措施應行注意事項之「各機關專任法制人員平時及年終 成績評核紀錄建議表」進行一次評分。 (二)加減分項目(就基礎項目之評分酌予加減) 1.受推薦人如為法務局年度訪問輔導之受訪機關承辦或協辦人員,得視該機關當 年度受評績效酌予加減分。(酌加減一分至五分) 2.對推薦機關之具體貢獻事蹟。(酌加一分至五分) 3.對本府之法制作業有重大貢獻或具前瞻性作為,足堪表率者。(酌加一分至十 分)
- 五、經依本要點選拔表揚之績優法制人員,除具有顯著優良事蹟或特殊貢獻經本府核定有案 者外,三年內不得重複推薦。
- 六、本府績優法制人員之獎勵,每年辦理一次,並以不超過十名為原則;經核定之績優法制 人員,由本府頒發獎牌(座)。
-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法務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7-07-2004
臺北市政府績優法制人員獎勵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3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法綜字第10230359300號函訂定全文7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