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為鼓勵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市民積極參與健康促進活動及公共衛生預防保健服務,乃辦理「臺 北卡-二代健康卡」(以下簡稱二代健康卡)健康點數兌換現金或獎 品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市之市民或其新移民配偶得檢附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及悠遊卡股份有 限公司發行或認證之悠遊卡,至衛生局指定地點申請辦理二代健康卡 。
- 三、凡二代健康卡所有人,至衛生局公告之活動地點,接受健康促進活動 及公共衛生預防保健服務,即可累積健康點數,並得依其累積之健康 點數,申請兌換現金或獎品。
- 四、二代健康卡所有人得於衛生局公告之期限內,將二代健康卡所累積之 點數申請兌換現金或獎品,逾兌換期限,點數即自動歸零。 申請點數兌換現金或獎品,經衛生局審核發給後,不得申請變更。
- 五、衛生局應於每年三月公告當年度辦理各項集點項目之集點對象、辦理 單位、集點方式、點數兌換方式及期限。 衛生局得視實際執行情形,修正變更或終止本活動,並刊登於衛生局 網站。
- 六、健康促進活動及公共衛生預防保健服務之辦理單位,應主動告知二代 健康卡所有人,累積之健康點數得申請兌換現金或獎品。
- 七、二代健康卡所有人經查不符合本要點所訂申請資格,或以詐欺或其他 不正當方法兌換現金或獎品,應返還已兌換之現金或獎品,並不得持 該二代健康卡參與衛生局所舉辦之健康促進活動及公共衛生預防保健 服務。
-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衛生局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 九、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衛生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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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8-3003
臺北卡-二代健康卡集點兌換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03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臺北市政府(102)府衛健字第102316221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102年4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