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議非營利幼兒園興辦各項事宜,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設立臺北市非營利幼兒園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 二、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九人,召集人由市長或市長指派之副秘書長以上人員兼任,副召 集人一人,由教育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業務相關主管機關代表二人。 (二)家長團體代表一人。 (三)婦女團體代表一人。 (四)勞工團體代表一人。 (五)教保團體代表一人至二人。 (六)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一人至二人。 (七)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及社會公正人士一人至二人。 (八)教保、會計、法律學者專家代表三人至六人。 前項各款委員,除第五款外,不得為幼兒園負責人。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 本會委員應本公益立場行使職權,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或有不適當之行為經解聘者,得 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非營利教保服務政策及其發展策略之諮詢。 (二)非營利幼兒園辦理計畫之審議。 (三)公益法人申請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審議。 (四)非營利幼兒園績效考評結果、違反規定終止契約或停止辦理之審議。 (五)依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其繼續任職工 作人員薪級之審議。 (六)其他非營利教保服務事項之建議及諮詢。
- 四、本會至少每年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 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 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委員不克出席時,機關或團體之委員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及專家 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 五、本會會議討論之事項,如涉及委員或與委員有利害關係之人時,該委員應自行迴避,並 不得參與該案決議;於該案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本會委員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會議主席應命其迴避。
- 六、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教育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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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44
(廢) 臺北市非營利幼兒園審議會設置要點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2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0410575600號函自104年5月21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