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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2-3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9)北市消預字第1093035156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0點;並自109年8月26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改善審查及竣工查驗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改善作業要點)
  • 一、本要點依臺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八條第 二項規定訂定之。
  •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如下: (一)依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二十五條規 定改善。 (二)原依法敷設於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於辦理檢修申報改善時確有困 難。 前項建築物管理權人得提具消防安全設備改善計畫書併同申請書(如 附件一)向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提出申請,並經「 臺北市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改善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審 查核定。
  • 三、消防安全設備改善計畫書應載明以下事項: (一)建築物概要 1.建築概要表(含現況使用概要)。 2.周圍現況圖。 3.消防安全設備概要。 4.相關附圖(相關樓層平面圖、原核准消防圖)。 (二)申請改善設備之理由及方案 1.改善緣由及背景說明。 2.近期消防安全檢修申報及消防安全檢查紀錄表。 3.申請改善設備之理由、位置,並應以圖表、照片標示(應含現況 缺失彩色照片)。 4.改善設備、方案及採取對策說明。 (三)採用改善方案或同等效能設備說明。 (四)改善期程及監造作業說明。 (五)竣工查驗之測試或驗證程序及方法。 (六)經營管理計畫(至少應含平時維護管理及修繕注意事項)。 (七)消防專技人員委託書(如附件二)及證照影本。 (八)其他相關說明資料(如設備試驗或評估證明方法等)。
  • 四、申請人應提具前點消防安全設備改善計畫書至少十一份,經消防局文 件查核後,送委員會審查,倘有文件不齊全者,應通知限期補正,未 於期限內補正完成者,得予以退件。
  • 五、本要點第二點之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消防安全設備改善審議。 (二)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施工及設備等技術之建議及輔導改進事項。 (三)其他有關審議事項。
  • 六、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主任委員由消防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消 防局就下列人員遴聘(派)之: (一)消防局代表二人。 (二)建築管理工程處代表一人。 (三)消防領域專家學者五人。 (四)建築防火領域專家學者一人。 (五)空調機電土木領域專家學者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均由消防局派員兼任,負責行 政事務。
  • 七、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 互推一人代理之。 委員會應由委員本人出席,府內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 。 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同 意,始得作成決議。
  • 八、委員對審議過程獲悉之資訊及審議意見,應予保密。並就消防安全設 備設計、施工及設備等技術之建議及輔導改進事項,與該方案有利害 關係之委員應自行迴避。
  • 九、管理權人應依委員會審查核定之消防安全設備改善計畫書逕行改善。 前項竣工查驗之測試或驗證程序及方法,應依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消 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基準向消防局申請辦理;經查驗符合規定 者,管理權人並應依消防安全設備改善計畫書之經營管理計畫確實維 護並確保持續運作,併入年度檢修申報作業。
  •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消防局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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