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及補助社區既有建築 物參與綠建築改善示範工作,特訂定本補助作業須知(以下簡稱本須 知)。
- 二、本須知所稱之社區既有建築物,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位於臺北市轄區內且領有使用執照者。 (二)已依法成立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並向臺北市政府(以下 簡稱本府)報備有案者。 (三)九十四年一月一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綠建築專章施行前 申請建造執照者。 (四)未經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核列為高級住宅加價課徵房屋稅者。 (五)其他經本局公告事項。
- 三、申請案件進行綠建築改善作業之主要項目(以下簡稱改善項目)如下 : (一)建築生態保護。 (二)建築節約能源。 (三)建築廢棄物減量。 (四)建築室內健康環境。 其次要項目及說明如附表一。
- 四、本須知補助項目包括規劃設計費用、改善項目之工程費用及監造完工 費用。
- 五、本須知之補助,應由管委會提出申請,並檢附綠建築更新診斷及改善 執行計畫報告書。報告書之出具人以本府節能風水師服務團或依法登 記開業之建築師﹙以加入臺北市建築師公會為限﹚,並取得綠建築更 新診斷及改善執行計畫研習證明書者為限。
- 六、本須知之補助作業原則如下: (一)管委會申請補助以不超過二項改善項目為原則,改善項目已有補助 者,不再給予補助。 (二)每一社區之補助申請案,依據申請人所提規劃設計費用、改善執行 計畫工程經費及監造完工之費用核給補助金額,最高不得超過該建 築物綠建築改善作業之工程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 (三)經本局審核通過具有推廣綠建築改善示範社區者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 (四)改善作業之工程經費得包含硬體建設及展示設施架設費用,但不包 括後續維護費用。 (五)申請補助之改善項目可依需要於年度公告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惟 同一改善項目不可重複申請,且補助金額不得超過該改善項目之補 助上限(如附表二)。 (六)規劃設計費用及監造完工費用合計之補助金額合計不得超過該建築 物綠建築改善作業之工程經費之百分之八。
- 七、申請人應於公告受理期限備妥申請書、綠建築更新診斷及改善執行計 畫報告書、及相關文件、圖說,親自或寄送至本局指定之處所,信封 上並應載明「申請補助社區既有建築物之綠建築改善試辦作業」字樣 。申請日期以本局收件日期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
- 八、申請案之審核,分初審及複審程序。
- 九、初審採書面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應備文件不齊全,經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 (二)不符合第二點規定。 (三)以虛偽不實資料申請補助。 (四)申請本府老屋拉皮整建維護補助、節能補助或其他補﹙捐﹚助,曾 有虛偽或不實情事,經查明屬實者。
- 十、初審通過之申請案始得進入複審程序,複審程序之審查,得參酌改善 項目之總節能量、節能效益及市場價格等因素,核定補助金額或不予 補助,必要時得實地踏勘。 複審審查內容為申請改善項目、經費、改善方法、內容、執行期程、 預期成效、核定補助順位、補助比例及其他相關配合事項。
- 十一、本局得設審查小組辦理複審程序,審查小組成員得遴派(聘)本府 建築技術有關人員、本府節能風水師服務團計畫之團隊及相關學者 專家。
- 十二、改善項目訂於當年度完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補助順位得予優 先: (一)節約能源項目改善,應分別提出減少百分之十以上二氧化碳排放 量。 (二)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其雨水貯留利用率達百分之八以上。 (三)綠建材使用率,達室內裝修材料及樓地板面材料總面積百分之六 十以上。 (四)立體綠化及透水鋪面覆蓋率分別達百分之十以上。 申請案件經複審審核通過者,依核定順位補助。
- 十三、經核定補助順位者,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改善執行計畫時,應以書 面於公告受理期限前提出變更計畫及說明,並應經本局同意。 未能於核定期限內竣工時,得註明原因向本局申請展延,展延期間 不得超過十五日,以一次為限。
- 十四、申請案依核定內容、期限竣工,並報請本局經查核合格者,管委會 應於完成竣工驗收後一個月內檢附完工報告及請款文件送請本局審 核通過後,辦理請撥款及核銷手續;工程經費應依實際施工明列工 程項目及金額,完工報告及請款文件著作財產權歸屬於本府。 請款人應以管委會名義提出,並應設有戶名為管委會之專款金融機 構帳戶。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 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受補助之管委會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 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十五、管委會於補助款核撥後一年內不得擅自拆除或變動原核定補助改善 項目,並應配合本局辦理後續效益評估追蹤、推廣綠建築宣導相關 活動、觀摩或會議。
- 十六、經核定為補助順位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其核 定補助順位,並不得申請撥款;如已撥款,經限期繳回仍不履行者 ,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一)申請書及檢附之文件有隱匿、虛偽或假造等不實情事。 (二)同一改善項目已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三)未經本局同意,擅自變更改善執行計畫者。 (四)未依核定內容及期限竣工,或未報請查核者。 (五)經查核或竣工驗收有不合格之情形,或未依核定期限辦理完成者 。 (六)違反本須知或其他法令規定。 申請案後續效益評估追蹤以提送之完工報告書為指標,經發現成效 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應繳回該部分之 補助金額。
- 十七、本須知所需經費由本局﹙建築管理工程處﹚年度預算支應,總經費 以年度預算額度為限。 本補助之公告申請期間屆滿,補助款仍有結餘者,本局得再次公告 受理申請或移至下年度辦理。補助金額於公告申請期間用罄,本局 得公告停止受理補助之申請。
- 十八、本須知各項之公告以刊登本局網站方式辦理。
- 十九、申請本須知之補助,應遵守「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於民間團體及個 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之規定。
- 二十、本須知試辦期間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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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0-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09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北市都建字第102636213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0點;並自102年9月27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