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整備臺北表演藝術中心未來營 運與發展,特設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臺北表演藝術中心籌備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召集人兼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 ;置副召集人兼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召集人指派專業委員兼任。其餘 委員由本局局長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局各業務科室及業務相關主管機關代表。 (二)表演藝術界代表。 (三)具有營建工程、藝術展演、節目策劃製作、劇場營運、國際文 化交流事務之學者、專家及實務工作者。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委員出缺 時得補行遴聘(派)。
- 三、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策訂臺北表演藝術中心未來定位及營運方針。 (二)遴選籌備期間籌備主任相關事務。 (三)工程與營運整合、營運管理及節目策劃等推動相關事宜。 (四)其他有關臺北表演藝術中心業務推動、諮詢等事宜。
- 四、本委員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 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召集人、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 本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同 意,始得作成決議。決議事項送請有關機關參考辦理。
- 五、本委員會得依會務需要,分組開會研議,並得邀請專家學者、社會人 士或機關團體代表列席。
- 六、本委員會下設「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臺北表演藝術中心籌備工作小組」 (以下簡稱工作小組)負責本委員會會務及交辦事項。工作小組成員 由本局業務單位兼任,必要時得邀請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 業務相關機關單位及本府出資或捐助之金額比例佔其設立基金總額百 分之五十以上之財團法人派員支援兼任。
- 七、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文化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 九、本委員會俟「行政法人臺北市表演藝術中心」組織正式成立後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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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1-203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4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10)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103017792號函停止適用;並自110年5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