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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1-203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7)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076028842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9點;並自107年11月26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臺北藝術中心籌備委員會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臺北表演藝術中心籌備委員會作業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整備臺北表演藝術中心未來營運與發展,特設臺 北市政府文化局臺北表演藝術中心籌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召集人兼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置副召集人兼副 主任委員一人,由召集人指派專業委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局局長就下列有關人員聘( 派)兼之: (一)本局各業務科室及業務相關主管機關代表。 (二)表演藝術界代表。 (三)具有營建工程、藝術展演、節目策劃製作、劇場營運、國際文化交流事務之學者 、專家及實務工作者。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委員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 )。
  • 三、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策訂臺北表演藝術中心未來定位及營運方針。 (二)遴選籌備期間籌備主任相關事務。 (三)工程與營運整合、營運管理及節目策劃等推動相關事宜。 (四)其他有關臺北表演藝術中心業務推動、諮詢等事宜。
  • 四、本委員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 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主持 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決議事項送請有關機關參考辦理。
  • 五、本委員會得依會務需要,分組開會研議,並得邀請專家學者、社會人士或機關團體代表 列席。
  • 六、本委員會下設「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臺北表演藝術中心籌備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 組)負責本委員會會務及交辦事項。工作小組成員由本局業務單位兼任,必要時得邀請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業務相關機關單位及本府出資或捐助之金額比例佔其設 立基金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財團法人派員支援兼任。
  • 七、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文化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 九、本委員會俟「行政法人臺北市表演藝術中心」組織正式成立後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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